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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1日

  (一)政治处

  1、负责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和考试、考察、审核工作;

  2、负责全院中层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3、管理全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

  4、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和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

  5、负责全院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全院法官等级的评定、变动和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批工作;

  7、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8、负责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年终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9、负责全院先进典型调查、总结、宣传和推广工作;

  10、负责全院干警在职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

  11、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12、负责人民陪审员和招聘人员的录用、考核等管理工作;

  13、负责党务工作;

  14、完成院长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3、负责印章、机要、保密、电子阅览室、健身房、干警食堂等工作;

  4、负责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区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

  5、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6、负责本院的对外接待和内调外联工作;

  7、负责院房产、车辆、重要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工作;

  8、负责全院诉讼费用的收缴、使用、管理和两庭建设工作;

  9、负责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有关经费;

  10、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管理工作;

  11、负责户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12、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委办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议会务,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有关事项的材料;做好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记录工作,并将记录逐案存档;

  2、组织业务部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情况,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3、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4、制定庭审评判标准,组织审委会委员参加开庭观摩并评议庭审;

  5、组织优秀法律文书的征集、评选和上报工作;对结案的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通报;

  6、对专业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进行督办;

  7、办理院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研究室

  1、负责完成党组交办的各项文秘材料工作;

  2、负责全院的信息宣传、编发工作;

  3、负责全院的理论调研和研讨工作;

  4、负责全院的各种会议、活动、典型案例等宣传工作;

  5、负责全院的司法统计及分析和报表工作;

  6、负责办理公告的审核和上传发布工作;

  7、指导各庭室队的信息调研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察室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针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制定年度工作意见,组织签订责任书;

  2、认真办理党组、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抓好落实,及时办结并上报结果;

  3、及时办理好上级法院、纪委等单位的督办案件,完成案件调查报告;

  4、及时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及群众的检举控告;

  5、定期对办案人员所办案件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

  6、健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

  7、实施好有奖举报等廉政制度;

  8、完成院长交办的相关工作。

  (六)立案庭

  1、负责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和执行案件、行政申请强制执行及司法鉴定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转办;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转办;

  3、对管辖权异议、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4、核算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处理司法救助事宜;

  5、承办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和庭前调解工作;

  6、办理上级法院、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审查程序上的处理和督办,汇报结果;需要向上级法院、领导机关写报告的,及时登记,转相关业务庭室办理;

  7、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对程序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结案填报工作;

  8、办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及支付令案件;

  9、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使用工作。

  (七)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判被告人年龄25岁以上的一审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2、依法审判刑事自诉案件;

  3、审理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4、指导人民法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少年审判庭(2014年3月修订)

  一、少年审判庭案件受理范围:

  (一)刑事案件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二十五周岁的案件;

  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是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  原告或第三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

  二、本决定第一条所涉案件单独编号。案号确定为(年度)泰山少刑(或民、行)初字第X号。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庭要充分发挥圆桌审判庭、爱心学校的作用,使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模式进行审判,并做好事前预防、事后帮教等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一审民事疑难复杂案件和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民事案件;

  2、指导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判买卖、金融、借款、承揽、担保、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2、审判企业破产、企业改制、公司、合伙、联营、期货、票据等案件;

  3、指导人民法庭商事纠纷审判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1、依法审判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2、负责该类案件的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

  3、负责与交警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十二)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

  2、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4、负责办理赔偿案件的相关事宜;

  5、执行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十三)审判监督庭

  1、依法审判院长发现、抗诉和指令再审刑事、民事案件;

  2、负责案件评查及案件质量通报工作;

  3、组织对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案件的评查分析;

  4、分析发改案件的错误责任并提交审委会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质询。

  (十四)执行局

  1、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和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3、对本院执行工作进行指挥、管理与协调,统一调度使用本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监督本院执行干警;

  4、负责先予执行和《行政案件(执行)流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5、负责“快速机动中队”的接警、出警和处置工作;

  6、负责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7、办理涉及执行工作的其他事宜。

  (十五)技术室

  1、负责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

  2、负责涉案的审计、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物品价值认定、伤残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产品质量鉴定等案件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

  3、其他需鉴定的事项。

  (十六)信访办

  1、负责对来信来访的转办、协调和处理;

  2、会同各业务庭负责处理初信初访工作;

  3、负责上访老户的接待、化解矛盾等工作;

  4、组织参与院长公开接访、联合接访活动;

  5、负责对各业务庭的信访工作考核;

  6、负责赴省、进京值班接访工作;

  7、负责上级法院、人大等有关部门信访交办件的处理报送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信息办

  1、负责网站建设、内容更新及安全保密工作;

  2、负责机关、法庭信息化设备的配置、管理、运行、维护工作;

  3、负责制定实施全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4、为全院信息化技术运用提供咨询、培训;

  5、负责卷宗档案的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进程。

  (十八)法警大队

  1、负责警卫法庭(值庭)及夜间值班,维护审判、办公秩序和安全;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4、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5、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6、协助中院执行死刑;服从上级法院调警;

  7、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人民法庭

  1、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2、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负责对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协调;

  4、办理院及指导庭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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