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百人团建奔赴异地看演唱会进场前被告知没有买到票 责任谁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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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 ||
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票务公司向原告泰安某公司退还购票款167400元,支付违约金1674元,并赔偿相应损失住宿费60000元。 2023年5月,原被告签订《演出票购票合作协议》,原告泰安某公司以每张900元(官方票价为580元)的价格向被告某票务公司购买210张南京站演唱会的门票用于公司团建活动,并约定被告最晚应于演出前3个工作日内交付票品,否则需承担购票总金额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足额向被告支付购票款,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付票品,但其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待原告到达南京后现场进行交付。演出当日,原告组织200余名员工抵达南京、入住酒店,此时,被告仍信誓旦旦的向原告保证“演唱会开始前一定足量交付票品”。演出开始前三小时,原告公司员工达到演唱会举办地点,被告仅向原告交付24张门票,剩余186张门票未交付,导致186名员工最终未能观看演唱会。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票款167400元、支付违约金1674元并承担原告为此行支出的住宿费用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相应数量的门票,构成违约,故应退还购票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为此行支出的住宿费用系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直接损失,被告亦应赔付。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群众观演需求不断增加,各地文艺演出市场火爆,很多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理智购买演唱会门票,警惕“黄牛”及非官方的所谓票务代理,以防“钱票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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