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6日

  诉讼风险

  ――打官司要慎重

  1、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4、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如果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不明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如果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反诉,但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如果申请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如果不提供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超过上述期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也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10、如果不提供原始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如果未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如果未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如果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起 诉

  ――打官司的第一步

  1、什么是起诉?

  起诉,俗称打官司,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起诉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原告书写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什么?

  起诉状中不得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词。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起诉状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实事求是地修改。

  6、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7、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8、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9、立案阶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吗?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在立案审查期内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0、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与起诉事项存在一定关联的有关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且原告起诉的事由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原告提供了被告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原告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

  (6)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且无法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7)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

  开庭审理

  ――当事人如何参加庭审

  1、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被告是否应当提交答辩状?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庭调查事实是如何进行的?

  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5、法庭辩论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以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画脚。

  6、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

  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9、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10、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11、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

  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

  收集、提交证据

  ――您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

  1、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有以下八种:

  (1)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3)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购买的产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情况下,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证人必须到人民法院作证吗?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下列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5)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

  6、诉讼时谁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其他免责事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园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但是除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外的其他事实,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

  9、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11、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人民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2、证据应在何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13、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5、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认定“新的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以及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诉讼费用

  ――打官司要依法交纳一定的费用

  1、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当事人应向法院交纳以下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4、财产类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离婚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上述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7、其他非财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标准交纳。

  9、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10、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上述情形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1、哪些情形可以交纳部分案件受理费?

  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4)被告反诉(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5)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2、哪些情形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1)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13、申请费包括哪些?

  申请费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4、申请执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并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5、申请支付令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6、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每件交纳100元。

  1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每件交纳400元。

  18、破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哪些费用需要当事人支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

  20、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鉴定费?

  诉讼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1、双方当事人如何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22、对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有意见怎么办?

  当事人不能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23、裁判结果出来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明确到支行)、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卡号等。如指定非交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供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应由原交款人签章。

  诉讼时效

  ――打官司一定要及时

  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哪些民事诉讼需要在一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哪些民事纠纷超过两年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发争议,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4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权利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1)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7、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2)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4)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

  (6)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7)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8)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9)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原告的起诉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被告未向法院提出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审查。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在二审中未能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申请再审阶段再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怎么办?

  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怎么办?

  一般来讲,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其享有起诉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5、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8、哪些情形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9、如果发生地震等情形,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