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督促被执行人履行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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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5日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自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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