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督促被执行人履行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5日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 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碍公务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自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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