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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与法律审问题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入改革,提出人民陪审员逐步只参与事实审的改革方案具有重要的价值取向和探究意义。人民陪审员作为参与庭审的重要成员,是合议成效的关键所在。要使他们成为“庭审的行家里手”,就必须不断完善陪审制度,深入探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为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建议。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现实意义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中只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对事实进行讨论、表决、认定,法官独立行使案件的法律适用部分的表决权。

  (一)促进精英化与平民化的统一。由于人民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和对司法公正的较高期待,法官精英化已成为必然趋势,确保法官素质过硬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而司法活动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点,是践行群众路线的现实体现。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能够促进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相互配合、有益补充。

  (二)保障政治职能与司法职能的统一。人民陪审员既肩负政治职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又肩负司法职能,以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员缺少专业知识,法理分析、定罪量刑等专业活动由法官定论,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各司其职,实现“术业有专攻”,既能动把握司法规律又保障民主的广泛性,促进政治职能与司法职能的统一。

  二、人民陪审员逐步只参与事实审的合理性

  (一)分工明确的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在以往的参与模式上,表面具有和法官几近相同的权力,但是源于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形成的“专业权威”以及法官担任审判长控制庭审局面形成的“领导权威”,压制了陪审员的话语权。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以后,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工明确,对于专业的法律适用部分交给专业的法官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只针对事实部分进行发问和表决,减轻专业知识不足带来的庭审压力。

  (二)司法民主的价值基础。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通过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经验和说话方式,审查案件事实,能够弥补职业法官的理性思维和职业惯性带来的弊端,成为法官专业知识的有益补充,将群众路线贯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

  (三)制约法官的力量之基。我国是个法治社会,但同时也是个“人情社会”,人情案、关系案时有发生。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过程能对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制约法官职权运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保证法官思想“不滑坡”,做到法理、情理、伦理的有机统一。同时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及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防止滋生司法腐败现象,完善对司法主体信任逻辑下的制度框架。

  三、当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困难。哲学上的联系观表明,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案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也是相互联系的,纯粹的独立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都不存在。例如法律术语“合理期间”“正当理由”都必须结合案件事实才能认定。因此,真正完全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显得尤为困难。

  (二)陪审员职业化与平民化的矛盾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案件复杂程度也进一步提升。除了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难度系数也随之提高,一些大数据、高科技的证据只能借助技术性手段进行专业化分析,由此一些法院出现专家陪审现象。领域内的一些专业人员担任某类案件的专职陪审员,一些人则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作为主要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尽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确立了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参审原则,但随机抽取的方式仍有待商榷。怎样平衡陪审员职业化与平民化的矛盾也是一大难题。

  (三)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责不清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法官同等,但是“权利”而非“权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权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裁决。但是没有具体的权力分类,两者的信息也不对等,导致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无权可依。且案件的承办法官对案件承担终身责任,但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错误应承担的责任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庭审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人民陪审员专业素养欠缺。庭审过程中法官“一言堂”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由于案件审理中大多事实的认定都需要适用证据规则,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因此人民陪审员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标准进行判断,例如“高度盖然性”的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要想真正避免法官“司法独裁”,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具备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路

  (一)完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机制。

  1.切实推进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列表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集中在“被告人是否因实施了某一行为而有罪”问题上。民事案件方面,根据审判长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分主次、按先后顺序进行提问,并记录在册。切实推进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列表制度,能更好地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简便办案程序,提升案件质效。

  2.落实推进“一案一指示”制度,即审判长以简单易懂、富有逻辑的语言就案件实体问题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和规范进行阐释,使人民陪审员更加清晰地把握案情,了解法律程序和具体规定,在履行陪审职责时既有底气又敢担当。人民陪审员将生活常识、社会良知、大众思维带入审判,进而彰显司法的民主性。但是在“一案一指示”制度的实践中,审判长不能将其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灌输给人民陪审员,避免影响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二)人民陪审员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向事实审转变,是对诉讼规律的深刻体认和能动把握。当前诉讼案件中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更加突出,非专业人士很难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使得人民陪审员配合与补充工作处于尴尬境地。此时很多法院就专门设置专职陪审员,解决专业疑难问题,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学专业术语,需要专业陪审员进行专业上的解答,方便案件的事实认定,由此提高专业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认同度。但为了避免人民陪审员变得职业化,也要适当确定职业陪审员与普通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三)明确人民审判员与法官的权责比重。法官员额制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即案件终身负责制。每个案件审判人员都更加谨慎负责,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看似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权利及相应的责任,但是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责任进行具体划分,以及对应错误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此法官们不敢直接交由人民陪审员去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认定,人民陪审员也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使得“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成为普遍现象。

  因此,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比重,是缓解“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重要举措。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权利可以从下列角度入手:第一,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与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经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剥夺该项权利;第二,参与庭审、评议案件的权利;第三,庭审中询问的权利;第四,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平等表决的权利;第五,调解的权利;第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七,陪审员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根据过错程度的具体情形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责任比例分担,如适用“三七原则”“二八原则”等,并规定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由此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使其更认真公正地进行案件事实的讨论审理。

  (四)练好人民陪审员的“基本功”。练好法律“ 基本功”,提升法律专业素养是人民陪审员做好事实审的前提条件。首先,加强学习培训。法院按例会性质召开学习研讨会,邀请办案能手授课,指导教授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证据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提高人民陪审员驾驭诉讼的能力。其次,加强内部交流。人民陪审员之间建立微信群、QQ群,加强学习沟通,形成“赶、超、帮”的积极陪审氛围,确保陪审正能量;法院引导人民陪审员关注各级法院微信公众号,阅读经典案例,剖析手头案件的法律情形,免费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等学习读本,加强理论学习与研究,提高人民陪审员庭审“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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