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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联保贷款纠纷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5日

  近年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大力推广联保贷款业务,农民选择联保贷款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众多涉及联保贷款的诉讼。以泰山区法院为例,2009年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156件,其中仅2013年即63件。对此,我院进行了调研分析,认为此类案件审理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被告人数多,相互关联。被告一般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多者达10人。同案被起诉的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或担保人之间多为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关系,也有家庭成员关系,还有互不认识的情况。存有隐名借贷情形,实际用款人并非借款本人,借款人系为他人套取贷款或转借他人使用,多户贷一户用。贷款数额多在3—20万元间,个别的高达100万元。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杜某、陈某、颜某等5名被告的5起案件,5名被告联保贷款总额360万元,其中杜某贷款100万元。联保借款期一般为1年—3年。因为是相互联保贷款,被告在不同案件中或为借款人、或为担保人,案件之间相互关联,集体违约较多,往往一案会牵动多案,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案件送达难,耗时费力。由于联保贷款案件当事人较多,工作又多处于不稳定状态,外出务工多,流动强,还有故意逃避的情形,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法院往往难以顺利送达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拒收现象也较普遍,50%的案件最后都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三是缺席开庭多,案情难查。一方面案件使用公告送达多,受送达人通过公告收到法律文书的机率较低;另一方面,即使收到法律文书,是借款人的被告往往抱着反正没钱还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担保人的被告则往往不甚理解连带保证的责任,认为与己无关,拒不出庭应诉。由此导致缺席开庭增多,被告缺席率达到60%;被告的缺席意味着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增大,法院只能依据银行的单方面的陈述及证据进行缺席判决,案件判决率高达65%。

  四是案件执行难,困难重重。联保贷款案件与其他案件执行相比,面临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查明的财产难以执行”的问题更严重。首先,部分被执行人信用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多采取躲避等手段,长期出逃在外;其次,联保贷款基本上采取个人信用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很少采取以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的担保方式,执行工作基本面临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能找到的财产一般价值小或难以变现;第三,联保人多为普通农户,自身能力有限,部分生活困难,连自己的贷款都还不上清,更不用说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的联保贷款案件中,执行到位率仅为10%左右。

  对以上困难和问题,经调研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要穷尽送达手段。要求贷款机构尽最大努力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并通过村委会、街坊乡邻了解被告的居住地址等信息,尽量采取直接送达、通过村集体协助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避免适用公告送达带来的缺席率高、调解率低、执行难等问题。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要求贷款机构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人所签,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要强化审执配合。审判部门要多方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多做金融机构的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其同意借款农民分期还贷,真正发挥联保惠农作用。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要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执行的情形及时反馈给执行部门,为案件顺利执结提供有效信息。执行法官要创新执行方式,注重从情、理、法三重维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切实运用好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治理力度,保证执行效果。

  三是要加强普法宣传。针对农户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等情况,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可将联保贷款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等编印成明白纸、宣传册,发给村民。同时,要通过定期送法下乡、法官进村、巡回审判等形式在农村进行担保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增强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减少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对法院审判、执行产生的抵触和带来的阻力。

  四是要延伸审判职能。人民法院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络机制,积极向金融机构了解辖区联保贷款情况,掌握潜在的诉讼趋势,为联保金融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针对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联保贷款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予以反馈,使金融机构能准确评估金融风险,适时调整金融政策,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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