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口头约定利息及相互矛盾证据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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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30日 | ||
【要点】 一、关于借款本金数额;二、关于借款利息数额;三、关于被告高某某用30装载机支付的10万元系本金还是利息。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31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记载:“今借王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 000.00元),按月息,借款人高某某,担保人芈某某,借款日期2011.10.31。”同日,原告向被告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2015年10月5日,被告芈某某在上述借条上书写:“担保日期还清为止。” 2012年4月8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金额20万元的借条,记载:“今借王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 000.00元),借款人高某某,370306197211022032,借款日期2012.4.8,担保人芈某某。”同日,原告向被告高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2015年10月5日,被告芈某某在上述借条上书写:“担保日期还清为止。” 2014年3月29日,原告之子王光某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记载:今收到高某某30装载机一台(抵价十万元整,100 000.00)收款人,王光某,2014年3月29日。被告芈某某在该收条上签字。 2015年9月,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利息结算单一份,记载:“今欠王某某利息12个月计:96 000.00元,售给王某某汽车一部价值7.5万元,现欠王某某利息3万元正,欠款人高某某。14年9月—15年8月底。”被告芈某某在该利息结算单上签字。2015年9月28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高某某出具收到条一份,记载:“今收到高某某汽车一部折抵七万伍仟元整,收车人王某某,2015.9.28。” 另查明,被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 原告:王某某 被告:高某某、孟某某、芈某某 【裁判要旨】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关于借款本金,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0万元,被告高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根据被告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显示,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12个月的利息为9.6万元,与原告主张的按照借款本金40万元、月息2%计算的结果完全吻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双方对借款的利率约定不明,不应支付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利息数额,被告虽在利息结算单中记载尚欠原告利息3万元,但根据被告提交的收到条,原告明确认可被告向其交付的汽车折抵利息数额为7.5万元,故被告欠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利息数额为2.1万元,2015年9月之后的利息原告主张1.6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利息3.7万元;三、关于被告高某某用30装载机支付的10万元系本金还是利息,综合来看,被告认可该40万元的借款其需要支付利息,且根据被告出具的利息结算单可证明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被告向原告借款之日至2014年3月29日,按本金40万元、月息2%计算的利息已远超过10万元,在双方未明确该10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且被告没有其他按约足额支付利息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10万元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并无不当。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高某某偿还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3.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其未能证明被告高某某与原告王某某将涉案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共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芈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对被告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芈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某某追偿。被告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据已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0万元; 二、被告高某某、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利息3.7万元; 三、被告芈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借款利息的,如双方在利息结算中可以明确计算出约定利息的标准,则可以支持主张约定利息一方的诉求。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结合全案事实来综合认定,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中记载的内容明显矛盾的,如能结合其他证据推断其真实意思,则按照其他证据的推断结论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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