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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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王秀泉:

  本院受理的(2019)鲁0902民初4740号原告张广有诉被告王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广有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王秀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广有借款利息15625.6元。案件受理费1120.85元,由原告张广有负担605.21元,被告王秀泉负担515.6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惠,联系电话:0538-8625209

  二○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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