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告送达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泰安北方欧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戴恒明、刘和荣、赵胜军、潘东升:

  本院受理的(2019)鲁0902民初656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泰安北方欧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戴恒明、刘和荣、赵胜军、潘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北方欧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4490000元;

  二、被告泰安北方欧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1766.02元,剩余的利息、罚息、复利(以44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泰安市嘉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戴恒明、刘和荣、赵胜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安市嘉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戴恒明、刘和荣、赵胜军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泰安北方欧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对被告潘东升抵押的位于东岳大街237号1#楼-1层【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7)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25041号】、东岳大街237号4#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7)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2507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8.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228.26元,由被告泰安北方欧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北方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戴恒明、刘和荣、赵胜军、潘东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赵潇,联系电话:0538-8625159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