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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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贾正杰、郭玉静:

  本院受理的(2020)鲁0902民初31号原告马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万元,利息1007667元(按照年息24%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律师费15.1万元,误工、交通费损失1万元(以上四项共计16686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惠    电话:0538-8625176

  二0二0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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